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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2日 星期日

【稅務申報、國稅、所得稅】網路購物銷售,是否需要課徵營業稅?

摘要整理:

Q網路購物銷售,是否需要課徵營業稅?

A

1.團購網揪團透過團購網平臺購買銷售貨物(或勞務)辦理稅籍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2.店家銷售:

(1)未達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營利所得,併計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結算申報。

(2)超過前揭標準,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3. 部分網路部分實體銷售:在開始營業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Q網路購物盛行,店家在團購網站以極優惠的價格,限量推出特定商品或服務,吸引消費者下單購買,是否需要課徵營業稅?

 

1. 消費者為獲取優惠的價格折扣,常透過團購網揪團購買商品,並以團購網交易平臺業者提供的團購憑證向店家預約取貨或訂位,因此,店家是透過團購網平臺銷售貨物或勞務,屬營業行為,依法必須辦理稅籍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2. 如果該店家的銷售行為全部在網路上完成,每月銷售貨物的銷售額未達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可以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免徵營業稅,但應該記得要就經營網路交易的年度營利所得,併計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一旦當月銷售額超過前揭標準,應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3. 如果該店家是部分網路銷售,部分於實體店面銷售,則應該依據一般營業人辦理稅籍登記規定,在開始營業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文鼎記帳士事務所(07-6211577)、黃冠盛地政士事務所(07-6962375~關心您~

 


2018年1月27日 星期六

【稅務申報、國稅、營業稅】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摘要整理:
Q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A營業人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賠償收入免開統一發票。

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9705)
營業人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賠償收入免開統一發票。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9款)

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
一、小規模營業人。
二、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
三、計程車業及其他交通運輸事業客票收入部分。
四、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及離島免稅購物商店。
五、供應之農田灌溉用水。
六、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
七、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及勞工團體,提供之社會福利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
八、學校、幼稚園及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
九、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之實習商店。
十、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依有關法令組設經營,不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機構。
十一、監獄工廠及其作業成品售賣所。
十二、郵政、電信機關依法經營之業務及政府核定代辦之業務,政府專賣事業銷售之專賣品。但經營本業以外之部分,不包括在內。
十三、經核准登記之攤販。
十四、(刪除)
十五、理髮業及沐浴業。
十六、按查定課徵之特種飲食業。
十七、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臺及廣播電臺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通訊稿、廣告、節目播映、節目播出。但報社銷售之廣告及電視臺之廣告播映,不包括在內。
十八、代銷印花稅票或郵票之勞務。
十九、合作社、農會、漁會、工會、商業會、工業會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會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
二十、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
二十一、各級政府機關標售賸餘或廢棄之物資。
二十二、法院、海關及其他機關拍賣沒入或查封之財產、貨物或抵押品。
二十三、銀行業。
二十四、保險業。
二十五、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及票券業。
二十六、典當業之利息收入及典物孳生之租金。
二十七、娛樂業之門票收入、說書場、遊藝場、撞球場、桌球場、釣魚場及兒童樂園等收入。
二十八、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由代理人收取自國外載運客貨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運費收入。
二十九、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
三十、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事業本身之用者。
三十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術、科技研究機構提供之研究勞務。
三十二、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
三十三、營業人外銷貨物、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三十四、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
三十五、其他經財政部核定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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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31日 星期二

【稅務申報、國稅、營業稅】有關營業人委託另一營業人代為銷售貨物,二者皆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摘要整理:
Q:營業人委託另一營業人代為銷售貨物,雙方依法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A
營業人委託或受託代購、代銷貨物,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
1.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
2.受託代銷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

有關營業人委託另一營業人代為銷售貨物,二者皆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爾來接獲眾多民眾詢問,有關營業人委託另一營業人代為銷售貨物,雙方依法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45款規定,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視為銷售貨物,次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委託或受託代購、代銷貨物,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以供稽徵機關查核,同時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接受乙公司之委託代銷乙公司之貨物,雙方簽訂委託銷售A商品1,000個、每個定價210元及按月結算並另按定價之5%計收手續費之委託銷售合約書,乙公司將A商品1,000個出貨予甲公司代銷時,應依約定售價開立含稅總價新臺幣(以下同)210,000元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之統一發票,一併交付甲公司;當月消費者向甲公司購買A商品5個時,甲公司應依約定價格開立含稅金額1,050元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當月結算時,假設甲公司總計代售A商品200個,依約定乙公司應給付含稅總價5%之手續費予甲公司,甲公司依約應按當月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2,100元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代銷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乙公司。
該局呼籲,營業人從事前揭委託代銷及受託代銷之情事者,應依前揭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因一時不察,有未依規定開立情事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法補開統一發票並補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沈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單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建檔日期 10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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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25日 星期日

【稅務申報、國稅、營業稅】收取加盟金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摘要整理:
Q收取加盟金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A:除代收轉付,加盟主收取之加盟金、裝潢費、招牌費、開店指導費、原物料費等各項相關費用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給下游加盟店。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營利事業為提升市場競爭力,常以開放加盟的方式擴展客源、提升知名度及市占率,惟未諳法令規定或意圖規避稅捐,於提供各項加盟服務或原物料時,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嗣後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平均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即應使用統一發票因此加盟主收取之加盟金、裝潢費、招牌費、開店指導費、原物料費等各項相關費用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給下游加盟店;但若收取之費用純屬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款項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下游加盟店者,免另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指出,轄內某冷飲業者因生意熱絡開放加盟,加盟連鎖店達十餘家,經該局查獲發現其利用部分加盟店之負責人不熟悉稅法相關規定,取巧對於所收取之加盟金、招牌費及原物料費等,未依規定開立並給予統一發票,逃漏銷售額計3,000多萬元,除核定補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處以罰鍰,實在得不償失。

該局衷心提醒轄內營業人,為保障自身權益,營業人應注意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楊稽核  06-2298068

彙總編號:10111-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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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13日 星期二

【稅務申報、國稅、營業稅】商號轉讓賣存貨 應繳營業稅


摘要整理:
Q獨資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轉讓存貨或固定資產是否需繳營業稅?
A視為銷售貨物,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報營業稅。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2012.11.13 04:05 am

汐止區林先生來電詢問:其經營一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最近想轉讓給太太經營,商號之存貨是否要開發票?

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答覆: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同法施行細則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報營業稅。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組織或新負責人,視為銷售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以本案為例,原屬於A君獨資經營之商號,於變更負責人為B君後,即屬B君個人出資所經營,此時商號名稱雖仍為甲商號,然已屬不同之權利主體,此一事實,不因A君與B君是否有夫妻關係,而受影響。甲商號負責人由A君變更為B君,同時將餘存貨物轉讓予B君所有,依營業稅法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依第二十八條申請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
前項營業人申請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為之。
但因合併、增加資本、營業地址或營業種類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者,不在此限。
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之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本法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定應納之營業稅額;其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而有當期進項憑證者,並檢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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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9日 星期一

【稅務申報、國稅、營業稅】紙本電子發票報帳 印有統編即可核銷


摘要整理:
Q:請問紙本電子發票如何成為會計憑證報帳?
A:將印有統編之紙本電子發票報帳核銷(直接黏貼於傳票上);如發票模糊可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載。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2.03.19 03:18 am

彰化縣和美鎮陳小姐來電詢問:我是公司會計人員,請問紙本電子發票如何成為會計憑證報帳?
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答覆:紙本電子發票印有買方營業人之統一編號者,即為會計憑證,營業人可直接持此印有統編之紙本電子發票報帳核銷(亦可以直接黏貼於傳票上)。如果模糊了,營業人亦可以直接以工商憑證登入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統一編號查詢確認發票資訊並下載作為會計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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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9日 星期四

【稅務申報、國稅、營業稅】營業稅抓漏 4月大執法


摘要整理:
Q:全台五區國稅局41日起展開營業稅大執法?
A:對漏開發票企業展開追緝,選訂的查稅項目共計七項,以陸客為主的觀光產業,今年首次列入選查。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2.02.09 03:27 am

全台五區國稅局41日起展開營業稅大執法,對漏開發票企業展開追緝。鑑於陸客來台帶動觀光產業業績大增,國稅局將特別鎖定以接待陸客為主的觀光、旅宿等休閒產業進行查稅。
財政部指出,在查漏行動展開之前,31日起一個月內,將是「自首免罰」的輔導期,在此期間主動報繳短漏稅款者,都不會被處罰。
國稅局是依據財政部101年度維護租稅公平重點工作計畫」,在4月同步進行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財政部說,今年選訂的查稅項目共計七項,以陸客為主的觀光產業,今年首次列入選查。
財政部說,隨著陸客來台人數大增,觀光休閒業漏開發票比例有增多現象。除觀光休閒產業外,將被列入查稅重點者還包括:
一、開立或取具不實發票的營業人,例如營業人與小型企業無交易事實,卻取得小型企業代為開立不實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及虛報營業成本或費用,或營業人分散營業收入等。
二、免稅異常或比例偏高的營業人,追查有無將營業稅法規定不得扣抵進項稅額提出扣抵,或將應稅發票開立為免稅發票;個人消費發票提供公司報帳,今年也在查核之列。
三、對漏進漏銷、進項金額鉅大且加值率偏低、免稅比例偏高、留抵稅額鉅大或長期留抵等情形者查稅
四、加強查核非專營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的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給付額,有無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五、透過海關提供進出口報單資料,查核申報出口異常的營業人,有無短、漏開發票,或以不實出口冒退營業稅。
六、加強營業稅退稅案件審核,退稅一定金額以上或退稅金增加異常營業人,均列選查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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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15日 星期四

【稅務申報、國稅、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以免受罰。


摘要整理:
Q: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A:應補徵營業稅,並按所漏稅額1倍至 10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1項前段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同法52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1倍至 10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該局進一步指出,前揭「一年內」係指營業人自每次查獲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1日為止,其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而言。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一定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千萬不要心存僥倖,否則一旦被查獲漏開統一發票,除補徵所漏稅款外,將處以1倍至10倍罰鍰,如於「一年內」被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違章達3次者,依規定將處以停業處分,營業人不可不慎,以免得不償失。【#811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王俊權 聯絡電話:(07) 8123746-601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營業人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統一發票,由政府印製發售,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其格式、記載事項與使用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以收銀機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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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5日 星期二

【稅務申報、國稅、營業稅】阜杭豆漿投降開發票 國稅局改盯鹽酥雞


摘要整理:
1.每月營業額20萬元以上。
2.鎖定知名餐飲店、連鎖店,以及網路人氣店。
3.符合五項條件的店家:連鎖加盟店、電子叫號或備有號碼牌、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或是透過網路銷售,以及銷售倍增具有能力開發票的店家。
4.暨連鎖飲料店、豆漿店,國稅局下一波將鎖定已「輔導」很久的人氣鹽酥雞店。

作者: 沈婉玉╱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20111115 上午7:18

拒開發票的北市知名早餐店「阜杭豆漿」,終於向國稅局「投降」,預計明(十六)日起開立發票,並依發票銷售額課稅,成為豆漿店開發票首例。據悉,國稅局下一波將鎖定已「輔導」很久的人氣鹽酥雞店

國稅局官員表示,阜杭豆漿未開發票挨罰,向財政部訴願會聲請訴願也遭駁回,國稅局日前開出第二張稅單,要求店家明日前要開發票,否則罰九千元。阜杭豆漿昨日已向國稅局請領發票,預計最快明日開始開發票,成為國內首家開立發票的豆漿店。

國稅局表示,有了阜杭豆漿的首例,預計目前也在「輔導中」的北市「來來豆漿」、永和「世界豆漿大王」等知名排隊人氣豆漿店,若符合相關規定,未來也得開發票。
國稅局官員透露,常上媒體的知名人氣連鎖「台灣第一家鹽酥雞」也早就納為「輔導」開發票的對象。

為求徵納和諧,國稅局都以愛心辦稅為原則,絕不會動不動就開罰單。

國稅局將依各連鎖加盟店營業額認定是否需開發票,希望每月營業額超過二十萬元「很多」、規模大到以連鎖經營,用電子系統管理座位、取餐的鹽酥雞店,都要依法開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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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9日 星期三

【稅務申報、國稅、營業稅】營業稅 列優先受償稅捐


【稅務申報、國稅、營業稅】營業稅 列優先受償稅捐
摘要整理:
Q: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拍賣、變賣貨物,應課徵營業稅之優先受償?
A:優先於債權及抵押權,列為優先受償稅捐。

【經濟日報╱記者徐筱嵐/台北報導】
2011.11.09 12:44 am

立法院院會昨(8)日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第6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拍賣、變賣貨物,應課徵營業稅,未來與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一樣,優先於債權及抵押權,列為優先受償稅捐

院會另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增訂第36條之1條文草案」,未來公私立各級學校或研究機關自國外購買供教育、研究或實驗使用的電子資料庫或電子書,可享免徵營業稅優惠

依現行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目前列為優先受償的稅捐為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房屋稅,未來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的營業稅,也納入其中。

提案立委賴士葆指出,現行稅捐稽徵法設計不良,造成每年七成以上房屋遭法拍的民眾變成欠稅戶,欠稅金額逾16億元,民眾嚴重受到困擾。因此提案修改稅捐稽徵法第6條,明訂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與抵押權。

修法完成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拍賣的土地、房屋及貨物,其衍生的營業稅,必須扣除拍賣價金,餘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保障國庫稅捐收益,民眾也免於貨物遭拍賣、變賣後,還要被追繳營業稅。

新增訂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之1,因不少大學反映,學校向國外廠商購買電子資料庫和電子書,賦稅署認定其不具實體,要求繳納營業稅。提案立委潘維剛認為,基於租稅公平和促進教育、學術發展考量,應比照免徵營業稅。

2011/11/09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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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2日 星期三

【稅務申報、國稅、營業稅】出口廢電話卡詐稅 罰5400萬


摘要整理:
Q:「假出口、真退稅」出現新手法!
A營業稅法規定外銷貨物免營業稅,出口廢棄的電話儲值卡,詐領上千萬元退稅款。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
2011.10.12 04:51 am

「假出口、真退稅」出現新手法!國稅局和海關聯手查獲業者出口廢棄的電話儲值卡,詐領上千萬元退稅款,結果被國稅局連補帶罰共5400萬元。

但業者避不見面,國稅局已積極蒐證展開追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長吳自心昨天表示,日前經由海關通報,查獲國內一家貿易商出口廢棄的中華電信「如意電話卡」到香港,由於這張電話儲值卡只能在國內使用,並無國際漫遊功能,業者出口電話卡明顯異常,因此展開查核。

國稅局追查後,發現這家貿易商在951月到9710月這段期間,出口5.4億餘元的電話卡到香港;由於營業稅法規定外銷貨物免營業稅,業者把腦筋動到廢棄的電話卡上,兩年多來向國稅局「詐領」1500多萬元營業稅。

國稅局發現不法後展開清查,以業者5.4億元的銷售金額計算,補了2700萬元的營業稅,外加一倍罰鍰,共追討5400萬多元的稅。

官員說,由於業者「人間蒸發」,國稅局已展開蒐證追查,除了追討業者積欠的欠稅,最重還可對業者處5年以下刑責。

2011/10/12 聯合報】@ http://udn.com/
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
一、外銷貨物
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
四、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
五、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
    ,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
    者為限。
六、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七、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
    務。
八、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
九、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
    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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