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5日 星期四

【稅務申報、國稅、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以免受罰。


摘要整理:
Q: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A:應補徵營業稅,並按所漏稅額1倍至 10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1項前段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同法52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1倍至 10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該局進一步指出,前揭「一年內」係指營業人自每次查獲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1日為止,其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而言。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一定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千萬不要心存僥倖,否則一旦被查獲漏開統一發票,除補徵所漏稅款外,將處以1倍至10倍罰鍰,如於「一年內」被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違章達3次者,依規定將處以停業處分,營業人不可不慎,以免得不償失。【#811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王俊權 聯絡電話:(07) 8123746-601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營業人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統一發票,由政府印製發售,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其格式、記載事項與使用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以收銀機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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