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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0日 星期二

【稅務申報、國稅、贈與稅 】信託避稅破功 被罰2500萬


摘要整理:
Q:大股東藉股票「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信託契約?
A:財政部今年56日發布課稅解釋前者,才享有免罰的待遇。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1.12.20 03:19 am

國稅局追查企業大股東藉股票孳息他益信託訂定避稅契約,屢有斬獲。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獲一宗鉅額避稅案,高達近5,000萬元的股票孳息經由「信託」形式「贈與」給子女受益,納稅人因此付出約2,500萬元的避稅代價。

南區國稅局指出,財政部已訂定明確命令規定,委託人如已由股東會知公司將分配盈餘,且受益人可得利益明確下,委託人以信託形式贈與部分孳息的行為,其實質與委任受託人領取孳息,再贈與受益人的情形並無不同,依據實質課稅原則,必須由委託人就孳息繳交所得稅及贈與稅。

南區局轄區內一家資本額2億元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家族企業,林姓負責人持股達40%984月該公司召開股東常會決議分配股息1.2億元,林姓負責人在同年6月訂立信託契約,將名下持有的8萬股,全數以「本金自益、孳息他益」方式,交付信託給配偶,信託受益人則為一雙子女,期限為三年。

由於其贈與日每股值達1,750元,該公司同年91日再召開股東臨時會決議分配股息,並訂同年918日為除權基準日,受益人取得股票股利高達4,800萬元。

這宗信託避稅案件經國稅局查獲後,援用財政部的課稅解釋,認為林姓負責人知悉公司配發股息政策在先、訂定「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信託契約在後,因此認定其已構成實質贈與的行為,對林姓負責人課徵約2,000萬元的孳息所得稅後,再課徵一道約500萬元的贈與稅,合計林姓負責人透過信託契約,將孳息4,800萬元「贈與」給子女的代價,要補稅約2,500萬元。

南區國稅局強調,這類避稅信託契約發生在財政部今年56日發布課稅解釋前者,才享有免罰的待遇,日後再有相關案例,納稅人除補稅外,還會再被加處至少一倍的罰鍰。

2011年9月6日 星期二

【稅務申報、國稅、贈與稅】子女婚嫁 贈100萬元內免稅


摘要整理:
Q父母在子女嫁娶時贈送多少之財物不用繳贈與稅
A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結婚日前後六個月以內為之


【經濟日報╱臺北訊】        2011.09.07 02:48 am

臺北市林小姐來電詢問:父母在子女嫁娶時贈送多少金錢以內不用繳贈與稅?

臺北市國稅局信義分局答覆: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該子女價值100萬元以下財物,可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也就是說子女結婚時,父母各自贈與子女財物,如不超過100萬元,可免予課徵贈與稅。而這部分贈與,不會計入該贈與行為當年度的贈與總額內,所以贈與人當年度有其他贈與時,仍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98123日以後為220萬元)。至於如何認定贈與行為是屬於父母對子女婚嫁時的贈與,目前稽徵實務上考量民情風俗,對於父母在子女結婚日前後六個月以內贈與,只要贈與人主張都准予認定為子女婚嫁時贈與。

2011/09/07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一、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八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以前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及婚嫁時受贈於父母之財物在一百萬元以內者,於本項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適用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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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9日 星期三

【稅務新聞】二親等調頭寸 易被課贈與稅


二親等調頭寸 易被課贈與稅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採訪整理】    2011.06.29 10:02 am

吳先生問:多年來我分年贈與,總計匯了1000萬元到小孩名下;但前陣子我臨時有資金調度需求,把這1000萬元拿來「應急」,之後再把錢匯回給小孩。請問這樣會被課贈與稅嗎?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許祺昌答:吳先生為了資金調度,先借育往年贈與小孩的錢,事後再還給小孩,這樣做將造成過去分年贈與節稅「破功」,依法他會被國稅局要求繳納的78萬元的贈與稅〔(1000-220萬)×10%〕。

 二親等之間的資金往來,原本就是國稅局的重點查稅項目,即使主張是借貸關係,如果當事人提不出借據等證明文件、或是有返還的事實,就會被認定為贈與。

 以吳先生為例,除非當初從小孩的戶頭提領出1000萬元時,父子倆就簽訂借貸契約,並經法院公證;而父親也根據契約規定的條件還錢,這樣被國稅局查到時,才能提出具體事證,證明父子的資金往來的確是借貸、而非贈與。國稅局只要採信,就不會要求補稅。

 很多父母與子女、兄弟間的資金調度,因親人相互借錢大多不會寫借據,甚至不約定利息。問題是,國稅局只要發現二親等間的資金往來,就會推定是贈與,只要同一年贈與金額超過220萬元的免稅額,就會要求贈與人補繳贈與稅。

 尤其是親人的資金往來會留下清楚軌跡,例如匯款、支票等方式,被查到風險相對較高。有人為了規避贈與稅,會先提領現金,再轉存到另一方戶頭,儘管兩個帳戶沒有提款或存款關係,但國稅局只要查到一方的帳戶金額減少、另一方帳戶存款增加,還是會推定為贈與。

 如果親人間借貸不想「惹稅上身」,另一種比較消極的因應之道,就是在國稅局調查前,先把錢還完;否則等到國稅局找上門,雙方又提不出借貸契約,只能乖乖繳稅。(許祺昌口述,記者賴昭穎採訪整理)

2011/06/29 聯合報】@ http://udn.com/

2011年6月28日 星期二

【稅務新聞-國稅】列報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列舉扣除額補稅案例


[北市國稅局] 列報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列舉扣除額補稅案例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由於個人對政府機關的捐贈,可就其捐贈價值全額列舉扣除綜合所得稅,沒有上限限制,但若屬假捐贈或高報捐贈財物價值,將涉及逃漏綜合所得稅,針對此類案件國稅局均積極追查,以遏止歪風。
該局指出,個人以未上市()公司股票捐贈政府者,於9478日以後,應俟受贈之政府機關出售該股票取得現金後,取具受贈單位載有股票出售價金之收據或證明文件,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為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捐贈列舉扣除。而於9478日以前,此類以未上市()公司股票捐贈政府者,國稅局會請納稅義務人提供該股票取得成本確實證據,以憑核認該捐贈列舉扣除額。
該局特別舉查核此類案件之實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申報9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以某國立中學開立之捐贈感謝函及國稅局核發之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共14千餘萬元,但甲君無法提供支付價款證明,而經查甲君93年度係透過乙君等仲介招攬,捐贈未上市公司股票給該中學,由乙君以低價購入經營狀況不佳公司之股票,再由甲君計算欲申報列舉扣除之金額,並支付欲申報列舉扣除額27%左右之價款後,由乙君協助處理股票捐贈事宜,並由該中學以捐贈日公司的淨資產價值計算開立捐贈感謝函(金額為14千餘萬元),甲君即依據該感謝函所載金額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額,但是實際購買股票金額僅為3千餘萬元,案經國稅局移請檢調單位偵查終結並以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3年,且應提供24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支付緩起訴處分金80萬元),經函知該中學該未上市公司經營狀況不佳並積欠鉅額稅捐後,已由該中學不接受捐贈並通知甲君取回股票,於是全額否准認列該筆捐贈列舉扣除額,予以補稅4,400餘萬元並裁處1倍之罰鍰。
該局進一部表示,9478日以後,捐贈未上市()公司予政府者,須俟受贈之政府機關出售該股票取得現金後,才可依規定列報捐贈扣除額,因此,近年來已無此類以捐贈未上市()公司股票逃漏稅捐之案例;但為維護租稅公平,遏止逃漏稅歪風,國稅局將持續性追查假捐贈或高報捐贈財物價值等相關逃漏稅行為,民眾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務必誠實依法報稅,以免遭到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鄔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