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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0日 星期四

【稅務申報、國稅、營利事業所得稅】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10491日起至930日止,請多利用網路辦理

摘要整理:
Q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A:暫繳申報自10491日起至930日止,請多利用網路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稅務新聞

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10491日起至930日止,請多利用網路辦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應自10491日起至930日止,繳納暫繳稅額或辦理暫繳申報。有關104年度營利事業之暫繳申報規定說明如下:
 一、暫繳稅額計算及繳納:
     (1)一般申報案件:營利事業按上(103)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 「行政救濟留抵稅額」或「扣繳稅額」等項目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
     (2)試算暫繳申報案件: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或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104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試算其暫繳稅額。
    (3)繳納方式:可經由電子暫繳申報系統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列印附條碼繳款書或自行填妥自繳稅額繳款書後,向公庫、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 便利商店(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繳納;或使用自動櫃員機(ATM)、晶片金融卡、活期存款帳戶轉帳繳納。
 二、免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
     營利事業有下列情形者,無須繳納暫繳稅額亦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1)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2)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 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3)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利事業
     (4)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5)合於免納所得稅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未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公有事業。
     (6)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本年度上半年新開業者。
     (7)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 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8)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該局呼籲,請營利事業多加利用網路辦理暫繳申報,網路申報身分憑證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申請簡易報稅密碼或使用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http://moeaca.nat.gov.tw/)核發工商憑證IC,即可方便且快速完成暫繳申報。
(聯絡人:審查一科曹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37)


更新日期:201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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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5日 星期五

【稅務申報、國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公司獲保險理賠 應列報其他收入

摘要整理
Q公司收到保險理賠款應如何列報
A
1.列報為當年度的其他收入。
2.若必須再支付給員工或其他受損者,須取得和解書、領取收據等相關證明文件入帳。

【經濟日報╱ 本報訊】2012.10.05 03:26 am

新北市三重區倪小姐問:公司收到保險理賠款應如何列報?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為分散財務風險,通常會針對重要商品和營業用資產,加強保險規劃。如營利事業取得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理賠款,要記得列報為當年度的其他收入,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該所指出,營利事業常有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情形,尤其是汽車貨運業最常因漏報保險理賠收入而被處罰。而若取得保險理賠款後,必須再支付給員工或其他受損者,注意支付須取得和解書、領取收據等相關證明文件,並核實入帳。營利事業獲理賠時應留意申報相關理賠收入,支出時亦應依規定記載並保存該等證明文件,以免事後舉證困難,而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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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20日 星期三

【稅務申報、國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公司未指定清算人 股東將列禁足對象


摘要整理
Q:並未擔任該公司負責人,為何仍被限制出境?
A:公司欠稅已達200萬元以上,公司章程對於清算人未有規定,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時,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經濟日報╱新北市訊】2012.06.20 01:47 am

淡水區劉先生問:他並未擔任該公司負責人,為何仍被限制出境?

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答覆:該公司經經濟部廢止登記,應行清算,依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之清算,公司章程對於清算人未有規定,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時,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而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是公司負責人,因該公司欠稅已達200萬元以上,由於公司未指定清算人,而劉先生為公司股東,才會被列為限制出境對象。應行清算之有限公司如有欠稅,清算人應依清算程序儘速繳納,若股東因公司欠繳稅款而被限制出境,必須繳清該公司全部欠稅或提供與欠稅相當之擔保,才能解除出境限制。

2012/06/20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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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14日 星期三

【稅務申報、國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支付代理商佣金 應簽合約


Q:支付給國外代理商的佣金,是否應有合約書及付款證明?
A:應簽合約
1.已辦理結匯者:應提示結匯銀行書明匯款人及國外受款人姓名(名稱)、地址、結匯金額、日
期等結匯證明。
2.非屬代理商或代銷商,無法提示合約者:應於往來函電或信用狀載明給付佣金之約定事項。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1.09.14 04:22 am
 
臺南市溫小姐問:支付給國外代理商的佣金,是否應有合約書及付款證明?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依查核準則規定,支付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佣金,應提示雙方簽訂合約;已辦理結匯者,應提示結匯銀行書明匯款人及國外受款人姓名(名稱)、地址、結匯金額、日期等結匯證明;非屬代理商或代銷商,無法提示合約者,應於往來函電或信用狀載明給付佣金之約定事項。營利事業與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簽訂佣金契約時,須確實記載佣金給付對象,並應注意日後匯出佣金時,受款人應與契約所載給付對象相同;佣金給付對象若未於合約記載或記載與實際對象不符時,則須提示雙方載明佣金支付約定事項往來函電或信用狀以資證明。
 
2011/09/14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
佣金支出:
一、佣金支出應依所提示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二、佣金支出應辦理扣繳稅款而未扣繳者,除責令補繳並依法處罰外,該項佣金應予以認定。
三、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支付非經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執業證書之經紀人佣金,或代理人之代理費,不予認定。
四、外銷佣金超過出口貨物價款百分之五,經依規定取得有關憑證,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並查核相符者,准予認定。
五、佣金支出之原始憑證如下:
 ()支付營業人之佣金,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免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者,以收據為憑。
 ()支付個人之佣金,應以收據或書有受款人姓名、金額及支付佣金字樣之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為憑。
 ()支付國外佣金以下列對象為受款人者,不予認定:
      1、出口廠商或其員工。
      2、國外經銷商。
      3、直接向出口廠商進貨之國外其他廠商,但代理商或代銷商不在此限。
 ()支付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之佣金,應提示雙方簽訂之合約;已辦理結匯者,應提示結匯銀行書明匯款人及國外受款人姓名 (名稱) 、地址、結匯金額、日期等之結匯證明;未辦結匯者,應提示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以票匯方式匯付者,應提示收款人確已實際收到該票匯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憑予認定;非屬代理商或代銷商,無法提示合約者,應於往來函電或信用狀載明給付佣金之約定事項。
 ()在臺以新臺幣支付國外佣金者,應在不超過出口貨物價款百分之三範圍內取具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名義出具之收據為憑予以認定;其超過百分之三者,如另能提供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確已收到該新臺幣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時,准予認定。

2011年8月25日 星期四

【稅務申報】公司涉及違章不因會計人員的疏失而免罰。

摘要整理:
Q:會計人員的疏失而有漏稅違章時,可否免受處罰?
A:否。行政罰法第72項規定,公司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從事業務行為的故意、過失,推定為該公司的故意、過失。
  公司因為會計人員的疏失而有漏稅違章時,可否免受處罰呢?國稅局表示,依照行政罰法的規定,公司的職員、受僱人等從事業務行為的故意或過失,推定為該公司的故意、過失,因此,公司不得以會計人員的過失而免責。   南部某家貿易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被國稅局查獲因重複申報一筆進口費用而虛列營業成本200多萬元,遭處罰鍰60多萬元。該公司雖然主張是會計人員一時疏忽,導致進口費用重複計列,造成營業成本虛增,該公司並無故意逃漏稅,不應予以處罰。但是,該公司申請復查、訴願都遭駁回,最後提起行政訴訟,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該公司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是,依行政罰法第72項規定,公司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從事業務行為的故意、過失,推定為該公司的故意、過失。該公司依稅法規定本有誠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義務,虛列成本既因該公司之代理人或使用人之會計人員的過失行為所致,仍應負同一過失行為責任,尚不得主張是會計人員的疏失,而得免罰,故國稅局依規定裁處罰鍰,並無不合。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尤其不要誤以為可因會計人員的疏忽而免罰,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施審核06-2298016
彙總編號:10008-1105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文鼎記帳士事務所(07-6211577)、黃冠盛地政士事務所(07-6962375~關心您~

2011年7月20日 星期三

【稅務申報、國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甲類彩券經銷商 不需繳營所稅


Q:公益彩券經銷商是否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A
1.甲類(銷售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非採營利事業組織):不需繳營所稅。
2.乙類(銷售電腦型彩券,獨資、合夥或公司組織型態):需要繳營所稅。

【經濟日報╱新北市訊】    2011.07.20 02:31 am

新北市板橋區金小姐問:公益彩券經銷商是否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答覆:依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規定,公益彩券經銷商分為甲、乙二類:甲類經銷商係銷售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由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單親家庭經營,因非採營利事業組織型態經營,尚無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問題乙類經銷商係銷售電腦型彩券,以獨資、合夥或公司組織型態營利事業組織型態經營,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2011/07/20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2011年7月14日 星期四

【稅務申報、國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企業研發 抵稅權從寬核認

摘要整理:
1.國外關係企業如純屬代工,不涉及銷售等行為。
2.企業只要將研發成本反映在產品的「超額利潤」。
3.可免申報研發成果權利金收入,研發抵稅權不會再被剔除。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2011.07.14 02:40 am

因應企業委外代工型態,財政部從寬核認研究發展費用的抵稅權國外關係企業如純屬代工,不涉及銷售等行為,企業只要將研發成本反映在產品的「超額利潤」,即可免申報研發成果權利金收入,研發抵稅權不會再被剔除。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租稅減免措施已在98年底施行期滿,過渡期間仍有部分企業可繼續適用已享有、但尚未屆滿的租稅優惠。促產條例施行期間,國內企業研發投抵比率高達30%,由於部分企業將研發成果,交由國外關係企業代工,但未依規定申報權利金收入,導致連帶賠上研發抵稅權,徵納爭訟不斷。

財政部認為,企業因應全球化競爭環境,採專業分工方式,將部分非核心業務或生產製程委外代工已成趨勢,但公司研發支出既已享有30%的投抵租稅優惠,當企業未能將研發成果供自行生產銷售獲取利潤,而提供他人製造使用時,即應取得合理的權利金或其他合理報酬,以符合收入成本費用配合原則,並繳納所得稅。

不過,因企業委外代工型態極為多元,經業者再三反映後,財政部同意,企業委外代工,國外關係企業代工廠如僅單純受託加工,並依我國公司指示生產及使用其研發成果,雙方僅約定收取加工費,但未收取權利金,其研發成果所應享有利潤,只要舉證已透過產品銷售並將利潤歸屬我國公司,即可保有抵稅權。

財政部也已修正發布「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第7增訂但書規定,公司負責研發、收受訂單及銷售,其研發成果提供給代工生產的國外或大陸地區關係企業製造或使用,未收取合理權利金或其他合理報酬,如能提示足資證明已將合理利潤留在該公司的移轉訂價文據,經稅務機關查核屬實,仍可適用投資抵減。

這項規定下,目前仍在行政救濟程序中的相關案件,業者只要舉證雙方純屬代工性質,國外關係企業除依國內研發成果製造產品,既不接單,沒有出貨給客戶等行為,也可適用保有抵稅權的從寬規定。

2011/07/14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修正發布「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第7 (2010/4/15)

  公司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得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適用投資抵減,前開條例規定雖已於98年底施行屆滿,惟為利公司及稅捐稽徵機關後續申報審查程序之進行,經廣泛徵詢各界意見,修正發布「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第7規定(如附件)明定公司研發成果提供國外或大陸地區關係企業製造使用,其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之認定原則,使徵納雙方有一致之原則可遵循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公司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依法適用投資抵減,且研發成果應以專供公司自行使用為原則,如供他人製造使用者,依照交易常規,應取得合理之權利金或其他合理之報酬。於此原則下,公司之研發成果提供國外或大陸地區關係企業製造產品並銷售予他人者,公司自應收取權利金,且應依移轉訂價之相關規定辦理。
  賦稅署進一步說明,如交易型態為公司負責研發、收受訂單及銷售,其研發成果提供予代工生產之國外或大陸地區關係企業製造或使用,則該公司雖未實際收取合理之權利金或其他報酬,但如能提示足資證明該研發成果所反映之合理利潤已留於該公司,且依規定備妥移轉訂價文據,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核屬實,係屬以其他型態取得合理報酬之情形,應准予適用投資抵減。
  賦稅署表示,本次修正公布「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第7規定,可強化公司及稅捐稽徵機關審認研究發展支出活動之一致性,解決徵納雙方對於是類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爭議,達到落實獎勵政策及疏減訟源之目標。
相關附件:
·         .doc
·         件1.doc
七、公司依本辦法規定投資於研究與發展之支出,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公司所研發之產品、技術應專供公司自行使用。
()公司研發之產品或技術供他人製造、使用者,應取得合理之權利金或其他合理之報酬。但公司負責研發、收受訂單及銷售,其研發之產品或技術提供其負責代工或生產之國外或大陸地區關係企業製造或使用,未收取合理之權利金或其他合理之報酬,如能提示足資證明已將合理利潤留於該公司之移轉訂價文據,且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核屬實者,不在此限。

2011年7月5日 星期二

【稅務新聞】經營逾兩種行業 以主要業別計稅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暨快訊】        2011.07.05 03:51 am

屏東縣枋寮鄉鍾先生詢問:營利事業如經營兩種以上行業,如何列報?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辦理結算申報營利事業,如經營兩種以上行業,應以主要業別(收入較高者)純益率標準計算,另行業代號將影響所適用純益率,若是選填錯誤,可能因此經勾稽而列入查核案件。該所說明,A公司辦理98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依塑膠材料批發業別採擴大書審方式辦理申報,惟其與登記營業項目不符,經勾稽其進銷貨對象,亦有異常,經調帳查核分析相關資料後,核定其業別為房屋設備安裝工程業,又因A公司未能提示成本費用帳簿憑證,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補徵其稅額10餘萬元。營利事業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按實際營業項目,依當年度稅務行業標準代號表,選填正確行業代號,以免產生異常。

2011/07/05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2011年7月1日 星期五

【稅務新聞】付息貸款又無息借出 利息支出不得列費用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1.07.01 03:41 am

臺南市東區高小姐詢問:公司向銀行借貸,並支付利息給銀行,但又將該筆款項無息借給關係企業使用,則公司是否可以列報支付給銀行利息?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則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企業列報利息支出的前提要件必須為營業所需,當企業一方面因借款而支付利息,另一方面又將款項提供他人使用卻不計收利息或收取偏低的利息,基於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相當於貸出款項所支付之利息,即非屬營業所需之支出,不得列為費用。企業借款給股東或同業周轉時,應注意前述對稅負的影響。

2011/07/01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