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整理:
Q:外籍看護工,在台所得如何報繳?
A:一課稅年度,在台居住。
1.未滿183天,基本工資的1.5倍,以6%稅率計算應納稅額(超過1.5倍則為18%),於離境前辦理申報。
2.滿183天,以該年度薪資所得,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按累進稅率申報計算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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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稅務問答】2012.10.03 04:43 am
臺南市永康區林先生代外籍看護工MIYA詢問:自101年6月1日入境受僱照顧其中風母親,預定102年6月30日離台,每月給付薪資15,840元,所得如何報繳?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一)一課稅年度在台居留未滿183天,非屬我國境內居住者,且每月薪資所得低於基本工資(18,780元)的1.5倍,以6%稅率計算應納稅額(超過1.5倍則為18%),於離境前辦理申報(二)一課稅年度在台居留滿183天,屬我國境內居住者,以該年度薪資所得,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按累進稅率申報計算綜合所得稅。MIYA於101年度在臺居留213天,所得額為110,620元〔即15,840元×12個月×(213天÷366天)〕,減除免稅額82,000元、標準扣除額76,000元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04,000元後,已無所得額及應納稅額。102年度,在台居留181天未滿183天,所得額為94,258元〔即15,840元×12個月×(181天÷365天)〕,應納稅額為5,655元〔即94,258元×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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