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8日 星期五

【公開發行、興櫃、上市(櫃)】證交所修正「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條文


摘要整理:
Q:證交所修正「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條文。
A
1.內部人及其關係人於新就任及解任時,應於事實發生後二日內申報新就()任資料上傳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
2.新任董事(監察人)簽署確知法令之聲明書檢送交易所日期修正為就任之日起10日內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1117
發文字號:臺證上一字第1000036275
附件:有
主旨:公告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條文修正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據:案經報奉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1111日金管證交字第1000047484號函准予核備。
公告事項:
一、本次除修訂旨揭作業辦法外,並配合修正董事(監察人)簽署確知法令之聲明書如附件,另該聲明書檢送本公司之時點修正為董事及監察人就任之日起10日內,惟如有正當理由報經本公司同意者,得延長期限至董事及監察人就任之日起15日內。修正後聲明書內容可至本公司網頁(http://www.twse.com.tw)「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文件下載」點選下載。
二、如對本次法規修正內容有所疑義,請洽本公司內部人專線(028101-3014

正本:各上市公司、各存託機構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上市二部、監視部(均含附件)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 

文鼎記帳士事務所(07-6211577)、黃冠盛地政士事務所(07-6962375~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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