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8日 星期四

【工廠登記、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無照製售枇杷膏 慶餘堂負責人被起訴



摘要整理:
Q:中藥製劑,應依藥事法規定申請何種核准,才能製造販售?
A:辦理工商登記外,需工廠登記證及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



〔記者林俊宏、魏怡嘉、林相美、劉榮/綜合報導〕台北市著名的「慶餘堂參藥號」,並未領有工廠登記證及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竟然自行產製枇杷膏,且無視官方禁令和法院判決,持續生產與販售枇杷膏,昨被台北地檢署依違反藥事法起訴負責人郭豐裕。


以枇杷膏聞名的慶餘堂參藥號,被台北地檢署查出未領有工廠登記證及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昨依違反藥事法將慶餘堂負責人郭豐裕起訴。(記者張嘉明攝)

無視禁令 不怕罰

檢方表示,藥品如果大量預製,且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出售給不特定的對象,即違反藥事法規定,慶餘堂擅自製造販售枇杷膏,已涉嫌違反藥事法第八十二條「製造偽藥罪」及八十三條「販賣偽藥罪」,違反前者最重可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販賣偽藥最重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據了解,位在台北市信義路二段的慶餘堂,民國二年由郭家在上海開設,後來轉往杭州設廠,三十八年郭家移居台灣,販售的枇杷膏最為知名,被不少人視為護嗓良方,台積電董事長張忠謀、親民黨主席宋楚瑜都是慶餘堂枇杷膏愛用者;綜藝圈大咖「歌神」張學友,幾年前來台演出「雪狼湖」,也是拿慶餘堂枇杷膏護嗓。

慶餘堂枇杷膏從幾年前每瓶四百五十元漲到四百八十元後,今年七月一日起又漲到每瓶五百元,雖然不便宜,但依然受歡迎,購買者眾。

不過,台北市衛生局近年來陸續接獲民眾檢舉慶餘堂違規製藥,衛生局認為慶餘堂沒有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卻大量熬煮藥材,九十五年間先以擅自調配藥品裁罰三萬元,後來又因提煉中藥發出異味,遭台北市環保局開罰十萬元。

由於慶餘堂始終未取得工廠登記證,衛生局今年一月前往稽查,當場發現業者繼續以鋼桶熬煮枇杷膏並販售,又罰三萬元,並要求停止製藥。

慶餘堂不服提出行政訴訟,認為他們的枇杷膏是遵循古法,用桶泡調配製作,非大量生產,不需要工廠執照;不過法院認為,慶餘堂枇杷膏已是加工生產,需取得工廠登記和製造商許可,判慶餘堂敗訴。

檢派員去買 照賣

檢方說,衛生局已告知慶餘堂,枇杷膏屬中藥製劑,應依藥事法規定申請核准製造販售,但業者一直未依規定辦理。加上檢方今年六、七月間又陸續派出檢察事務官前往該店,仍順利購得兩罐枇杷膏,店家無視禁令事證明確,昨依違反藥事法將「慶餘堂參藥號」負責人郭豐裕起訴。

對於負責人遭到起訴,慶餘堂男性店員表示,自己是伙計,不清楚這事,拒絕回答,也不接受採訪,但是生意繼續做。記者在採訪過程持續見到有民眾前去購買。對於外界將慶餘堂與清朝著名的紅頂商人胡雪巖聯想在一起,這名店員表示,胡雪巖是「胡慶餘堂」,他們是「慶餘堂」,雖然兩家店都有賣枇杷膏,但是彼此沒有關係。


高雄市政府新設立工廠登記案件標準作業流程圖


高雄市政府辦理工廠登記應檢附書件資料
申請項目
應檢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工廠登記
申請人應備證件
  1. 工廠登記申請書三份。
  2. 符合用途之使用建築物執照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
  3. 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及建築物面積計算表。
  4.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如為非都市土地,應檢附土地登記簿謄本(標示部)。
  5. 工廠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如為華僑或外國人,應檢附在台設定居所證明文件。
  6. 環保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惟如屬環保法令規定管制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者,應依類別分別檢附環保機關出具之各項核准或許可證明文件。
  7. 依法律規定其製造應先經許可之產品,應檢附主管機關之許可文件。
  8. 工廠登記之審查及登記費,每件新台幣五千元;證照費每件新台幣二千元(請購買抬頭為經濟部之匯票)
處理期限
三天〈需會勘者十天〉
承辦單位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工業行政科
受理方式
親送、郵寄、委託
備註
  1. 申請書件以A4尺寸為原則。檢附影本均應加蓋工廠及負責人印章。
  2. 建築物面積以使用執照登載面積為準。
  3. 訂有設廠標準者,應檢附符合設廠標準規定之作業場所配置圖;食品工廠應出具衛生單位檢查合格證明書。
  4. 於政府開發且設置污水處理廠之工業區內設廠者,應檢附工業區管理機構核發之廢(污)水聯接使用或同意自行排放之證明文件。
  5. 另為加速審查作業,亦請檢附地籍圖謄本、公司登記事項卡(或公司變更登記表)、自來水水費收據、機械設備配置圖。
辦公室電話
07-3368333轉3164、2160、2161
地址
80203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二號九樓
電子郵件
borkcg01@kcg.gov.tw
 書表下載
工廠變更登記
申請人應備證件
  1. 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三份。
  2. 申請廠名、廠址及產業類別變更者,應檢附原領工廠登記證。
  3. 增減廠地或建築物面積者,應檢附變更後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及建築物面積計算表。
  4. 增加廠地面積、主要產品項目、使用電力容量或熱能者,應檢附增加部分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標示部)。
  5. 增加建築物者,應檢附符合用途之使用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
  6. 增加產品如屬環保法令規定管制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者,應依類别分別檢附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各項核准或許可證明文件。
  7. 變更工廠負責人者,應檢附變更後工廠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如為華僑或外國人,應檢附在台設定居住所證明文件。
  8. 增加產品種類者,屬依法律規定其製造應先經許可之產品,應檢附主管機關之許可文件。
  9. 工廠變更登記之審查及登記費為新台幣三千元;證照費每件新台幣二千元(請購買抬頭為經濟部之匯票)
處理期限
三天〈需會勘者十天〉
承辦單位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工業行政科
受理方式
親送、郵寄、委託
辦公室電話
07-3368333轉3164、2160、2161
地址
80203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二號九樓
電子郵件
borkcg01@k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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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歇業
申請人應備證件
  1. 工廠歇業申請書乙份。
  2. 工廠登記證乙份。
處理期限
一天完成。
承辦單位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工業行政科
受理方式
親送、郵寄、委託
申請方式
申請書之負責人章及工廠章應與原留印鑑相符。
辦公室電話
07-3368333轉3164、2160、2161
地址
80203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二號九樓
電子郵件
borkcg01@k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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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登記證
種類
即時新聞
發布單位
中部辦公室
發布日期
2010-06-28 下午 02:43
標題
自99年6月4日起,工廠登記制度簡化為「登記不發證」。
內容
一、自實施工廠登記制度以來,主管機關於核准工廠登記時均併同發給「工廠登記證」紙本,供申請人收執,作為辦妥工廠登記之證明或憑向相關機關申辦各項業務之用。立法院99年5月4日三讀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案,並經  總統99年6月2日公布施行,其中工廠登記證之核發為配合電子化政府政策之推動,比照公司登記,改為「登記不發證」。自99年6月4日起,各受理機關僅發給工廠登記核准公文,不再發給「工廠登記證」紙本。
二、曾領有紙本「工廠登記證」之工廠,請於嗣後申辦工廠變更登記時,請併將原領「工廠登記證」繳回,遺失者檢具切結書即可。
三、配合不發紙本工廠登記證,相關證照費並予免收,工廠於申辦工廠登記或變更登記每次可節省證照費2,000元,工廠如因特別原因對於核准工廠登記內容仍有書面佐證之需求者,得向原核准登記機關申請證明,惟每廠次應繳納證明書費1,000元。
四、申辦工廠登記事項,除科學工業園區、加工出口區、農業生技園區等仍向各園區管理局(處)申辦外,請就近向轄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洽辦。
五、自99年6月4日起,工廠及各界人士或有關機關如有查證工廠登記內容需求,請上本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站查詢(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承辦單位: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第1科)
聯 絡 人:陳哲勳
聯絡電話:049-2359171轉1111
相關網址




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申請書
名稱

電話

藥商電腦編碼(本欄由衛生局承辦人員填寫)










營業項目
□中藥
□西藥
□醫療器材
地址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負責人
姓名

性別

年月日
出生


業名稱
專門職

字號
證書

照字號
執業執

統一編號
身分證

地址

聘請執業人員
姓名

性別

年月日
出生

業名稱
專門職

字號
證書

照字號
執業執

統一編號
身分證

地址


申請人:                                簽章

年        月        日
審查意見
局長

科長

承辦人






核准中縣藥製字第                 號
註:申請設立應附文件詳閱背面。
申請藥商設立應附文件
一、藥商為公司組織者,其公司執照。
二、藥物販賣業者,其營業、場所暨設備略圖。
三、藥物製造業者,其工廠登記證影本。
四、藥商負責人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
五、兼營中藥業務者另繳交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證明文件。
六、確具中藥基本知識及鑑別能力人員開設之中藥房歇業證明公文。『確具中藥基本知識及鑑別能力人員復業:附該商歇業公文正本;列冊中藥商第四、五類列冊者:附原負責人歇業公文附本(均非影本);其餘藥商免具』。
七、列冊中藥商應檢具之列列冊證明書。
八、被聘為藥物管理、監製者執業執照申請書。
    (一)應附專門職業證書正反面影印本一張及證本(正本查驗後發還)。
    (二)中醫師、藥師(生)公會會員證書。
    (三)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一張。
    (四)本人最近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一張。
九、中醫師開設診所經核准在同一場所兼管中藥販賣商業務者,中醫師有執業異動時,既不得再行兼管,且該中藥販賣業者,並不得再與中醫診所之同一場所合併開設藥商。(80.12.9衛署醫字第九九六二一八號函)。


文鼎記帳士事務所(07-6211577)、黃冠盛地政士事務所(07-6962375)~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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