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8日 星期四

【公開發行、興櫃、上市(櫃)】臺證上一字第1000029186號


摘要整理:
Q:民國101年「召開股東常會日期事前登記作業」應行配合辦理事項?
A
1.10111日起財務報告公告申報。
1)年報=>年度終了後個月內。
2)半年報=>半年終了後個月內。
3)第一季及第三季=>季終了後個月內。
2.上市(櫃)及興櫃公司每日召開股東常會之公司家數不超過120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中華民國10097日臺證上一字第1000029186
主旨:有關民國101年「召開股東常會日期事前登記作業」應行配合辦理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八款規定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831日金管證交字第1000038305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9962日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36規定,10111日起年度財務報告提早至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申報,自民國101年起上市(櫃)及興櫃公司每日召開股東常會之公司家數不超過120
三、民國101年召開股東常會日期事前登記作業訂於10113日上午9點起開放登記,無論是否採通訊投票之公司均需上線登記,每家公司限點選1日,申報系統將設定自動勾稽功能,若公司未先至申報系統登記開會日期,獲登記日期與重大訊息及召開股東會公告之開會日期不一致,將無法公告。
四、另有關修正後證券交易法第366項規定,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未依規定召開者主管機關將處以罰鍰;同條第7項規定,董監任期屆滿應予改選,如經限期召開股東會仍不召開者,限期屆滿董監當然解任。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二、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
三、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
四、於每月十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
前項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股東常會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與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之年度財務報告不一致。
二、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第一項之公司,應編製年報,於股東常會分送股東;其應記載之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公告、申報事項及前項年報,有價證券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買賣者,應以抄本送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已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應以抄本送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供公眾閱覽。
公司在重整期間,第一項所定董事會及監察人之職權,由重整人及重整監督人行使。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但書規定。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屆滿之年,董事會未依前項規定召開股東常會改選董事、監察人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召開;屆期仍不召開者,自限期屆滿時,全體董事及監察人當然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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