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9日 星期一

【稅務申報】高市稅處推稅單e化,邀您申辦電子稅單!


摘要整理:
Q:高市稅處推稅單e化
A:使用牌照稅(4月份)、房屋稅(5月份)、地價稅(11月份),申辦電子稅單請於稅款開徵1個月前,電子轉帳繳納通知及證明則於稅款開徵2個月前提出申請。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近年來推行各項申辦、預約、查詢等e化線上便民服務,獲民眾的熱烈使用及肯定,以網路代替馬路並為節能減碳盡一份心力,107年新的一年到來了!稅捐處邀您申請電子稅單或電子轉帳繳納通知及證明,可將紙本稅單電子化,數位化管理您的稅單,除了再幫您節省更多時間,也讓您為地球環保再盡力。

該處表示,電子稅單係針對正期開徵之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轉帳繳納通知及證明,以e化電子郵件方式寄送給民眾取代紙本寄送方式,民眾不用擔心稅單未收到、遺失,民眾可直接利用自動櫃員機(ATM)轉帳、電話語音(412-6666,412-1111)、信用卡、繳款書上QR-code等方式繳納稅款,相當便利。

該處提醒您,可至該處各分處申辦,或利用該處網站線上申辦辦理,省時、便利又快速,另申辦電子稅單請於稅款開徵1個月前(使用牌照稅為2月底、房屋稅為3月31日、地價稅為9月30日);電子轉帳繳納通知及證明則於稅款開徵2個月(使用牌照稅為1月31日、房屋稅為2月底、地價稅為8月31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次期起才可適用。

更新日期:107-01-29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於每年何時開徵(繳納期限)及課稅所屬期間各為何時?
稅目
課徵所屬期間
開徵期間
使用牌照稅
1.自用車: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營業用車:
上期:當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下期:當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1.自用車:當年4月1日至4月30日
2.營業用車:
上期:當年4月1日至4月30日
下期:當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房屋稅
自前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
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
地價稅
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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