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整理:
Q:自職工薪津扣撥之福利金是否屬職工福利會之年度收入?
A:屬福利基金之增加,非屬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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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稅務問答暨快訊】 2011.09.02 04:31 am
臺中市江小姐問:公司自職工薪津扣撥之福利金,應否列報職工福利會之年度收入?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答覆:依財政部74年10月8日台財稅第23200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自職工薪津扣撥職工福利委員會之職工福利金(自提儲金),屬福利基金之增加,可不視為職工福利委員會年度之收入,但因福利基金存放於金融機構所產生之孳息,則非屬福利基金之增加,應列報所屬年度之收入。
【2011/09/02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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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礦場及其他企業組織提撥職工福利金,依左列之規定:
一、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二、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一五。
三、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百分之○‧五。
四、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二十至四十。
依第二款之規定,對於無營業收入之機關,得按其規費或其他收入,比例提撥。
公營事業已列入預算之職工福利金,如不低於第二款之規定者,得不再提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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