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9日 星期一

【生活】南瑪都災損 30天內申請減稅


摘要整理:
Q:災害損失需於幾天內提出申請,以及減免項目?
A
1.災後30內提出申請。
2.稅法提供: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以及娛樂稅等八大稅目減免。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1.08.30 02:13 am

南瑪都颱風帶來豪雨,財政部提醒,因為風災導致土石流等災情,造成財物或房屋、土地崩塌或流失毀損時,可向稅捐機關申請災害損失減稅。

 特別是土地受災流失無法使用者,922日前提出申請,11月將開徵的100年度地價稅,即可完全免稅。

 財政部表示,南瑪都颱風來襲對台灣部分地區造成災害,有財物損失的民眾或企業,在災後30天內提出申請。

 稅法將提供包括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以及娛樂稅等八大稅目減免。

2011/08/30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災害損失申報須知    96.03
一、什麼是災害損失?為什麼需要辦理災害損失申報?
(一)凡營利事業、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之財産,因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如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所造成之損失。
(二)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年1.個人綜合所得稅採列舉扣除額者得列為災害損失扣除項目2.營利事業所得稅得列災害損失做為當期非營業損失。
(小規模營利事業未辦理結算申報,其災害損失如經查明屬實,除受有保險賠償者外,准依照所得稅法第35條規定,自其當年度所得額中核實減除。)

二、納稅義務人應於何時辦理申報手續?申報日期如何認定?
(一)納稅義務人應於災害發生後之次日起15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就近向災害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派員勘查。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不能於上項規定期間內辦理者,得於該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但延長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日,並以1次為限。
(二)前項申報日期以災害損失申報書收文日期為準,郵遞者以寄發災害損失申報書郵戳日期為準。

三、災害損失金額認定如何?
(一)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
1.建築物、機械、飛機、舟車、器具之一部分遭受災害損壞,按該損壞部分所占該項資產之比例,依帳面未折減餘額計算,列為當年度損失,其可修復使用者,准以修理費用核實認定,惟修理費用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者,應作為資本支出,加入原資産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
2.建築物、機械、飛機、舟車、器具遭受災害全部滅失者,按該項資產帳面未折減餘額計算,列為當年度損失。
3.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在建工程等因災害而變質、損壞、毀滅、廢棄,有確實證明文據者,依據有關帳據核實認定。
4.因受災害損壞之資産,其於出售時有售價收入者,該項售價收入,應列入收益。
5.員工及有關人員因遭受災害傷亡,其由各該事業支付之醫藥費、喪葬費用及救濟金等費用,應取得有關機關或醫院出具之證明書據,予以核實認定。
6.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由受理稽徵機關將勘查結果及相關報備資料通報總公司所在地稽徵機關,作為核認損失之依據。
(二)有關綜合所得稅:
1.房屋全部遭受災害,應以該房屋評定現值列為發生年度之災害損失。但如能提示購屋之成本及改良資本支出(買賣契約書、且該契約書附有付款紀錄或另有付款之憑證)經查證屬實者,以成本及改良資本支出成本扣除折舊認列;買入契約書未分別訂定房屋及土地價款者,則按房地買進總價按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減除折舊後認列,但有殘值或尚可利用者,應估計其價值扣減之。如僅部分遭受損害〈如半倒、半毀者〉,得以修理費憑證核實認定之,但其金額不得超過前述全毀之價值。若一時無法修復,其損失金額可就受損程度比例,依照前述價格計算之。
2.房屋僅屋瓦、門窗、地板、裝潢等受損或圍牆、籬笆倒塌,准以納稅義務人修理回復原狀(指結構、質料與原物同級而言,其不同級者應估價核定)之修理費用核實認定損失,但有殘值或尚可利用者,應估計其價值扣減之。
3.各項財物之價格應力求正確,大項財物如交通工具、傢俱、冰箱、電視及冷氣機等可根據其廠牌、型式、購進日期、價格及已使用年數與折舊等(參考營利事業固定資産杓用年數表)依所得稅法第51條之規定,一律以平均法予以估算,其可修復使用者,准以修理費核實認定,但其金額不得超過原取得價格。
4.貴重金飾、古董、藝術品之損失,若未取得足資採信之證明文件及估價證明,不得認列損失。
5.衣物、日常用品等發生損失,而無法提出損失證明文件者,其損失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所得稅法規定之免稅額合計數為限。
6.當年度經核定無淨所得之農、漁、畜、林、礦之災害損失,依據規定除多年生果樹外,不得列報為扣除項目。
依上各項災害損失標的物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或損害賠償部分及殘值出售者,應將賠償及出售金額列為損失之減項。
(三)有關貨物稅:
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因受災致物體消滅者,得檢具證明文件辦理退稅。
(四)有關菸酒稅:
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稅菸酒因受災致物體消滅者,得檢具證明文件辦理退稅。
(五)有關營業稅:
小規模營業人由稅捐稽徵機關派員了解,按實際停業日數核實減免,例如原一個月應繳營業稅2,000元,如受災停業15日,則減免1,000元營業稅,如受災整月停業,則該月營業稅全免。
(六)有關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屬縣市稅捐稽徵處業務):
1.房屋稅部分,房屋因受災毀損面積達到五成以上必須修復才可以使用者,房屋稅全免,受損面積未及五成,但是超過三成以上者,房屋稅減半。
2.地價稅部分,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塵(如土石流造成)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的土地,地價稅全免。
3.使用牌照稅部分,受災害影響時無法使用或不堪使用的汽機車,退還自報停、報廢日起已納的稅款。

四、納稅義務人辦理災害損失申報如有疑問,可向何處查詢?
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貨物稅、菸酒稅、營業稅請打電話到當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或各局服務中心洽詢;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請向當地稅捐稽徵處或稅捐分處查詢。

※營利事業,申請災害損失勘查
法令依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規定。 【詳細內容(word下載) (pdf下載) 
申辦注意事項: 
一、 申請範圍︰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在建工程,及各項設備、固定資產遭受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戰禍等不可抗力災害所遭受之損失。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二、申請時限︰災害損失發生後之次日起『30』日內。
三、應檢附附件︰
(
)屬固定資產或設備者,請填具「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或災害申請書 
(
)屬商品或原物料者,請填具「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 
(
)消防機關出具之火災證明(非火災損失者則免)。 
(
)災害現場及毀棄之照片。 
(
)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則免,可於事後補) 
(
)其屬固定資產者,尚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一日之財產目錄、回復原狀已支付之憑證影本。 
(
)其他主管機關監燬證明文件。

四、 請於申請資料送出後3日內檢齊附件,並註明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以郵寄或傳真送至受理國稅局,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描述: 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申請書及範例下載

(標示為必填欄位)

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A4橫印)

附件下載


文鼎記帳士事務所(07-6211577)、黃冠盛地政士事務所(07-6962375~關心您~

2 則留言:

  1. 「南瑪都颱風災害損失經報備勘驗,稅捐得以扣除」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中颱南瑪都侵襲,造成高雄市部分地區營利事業受創,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証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辦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否則仍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一)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二)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350萬元以下者。
    (三)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1災害現場及毀棄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2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3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1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四)有關災害損失申請書可至本局網站下載,路徑: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稅務訊息/南瑪都風災災損申請專區/營利事業災害申請書。【#428】
    新聞稿提供單位: 審查一科 職稱:股長 姓名:周美玉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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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南瑪都颱風帶來豪雨對南部地區造成嚴重災害,該局特別整理與納稅義務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稅目災害損失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綜合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對於申報損失總金額在新臺幣15萬元以下者,得由國稅局採用書面審核方式,免派員實地勘查;災害損失經國稅局核定後,納稅義務人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可列舉扣除減免。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新臺幣35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派員實地勘查。
    三、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四、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如有已稅貨物因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五、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如有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因受損或消滅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管轄國稅局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
    該局指出,納稅人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國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各項災害損失減免申請書表運用;如對於災害損失有關稅捐減免之規定或報備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科郭科長06-2298007
    彙總編號:10008-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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