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5日 星期一

【奢侈稅】出售1樓供診所或事務所執業使用之透天厝,得以應課稅部分之面積按比例計算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Q:所有權人於持有2年內出售1樓供診所或事務所執業使用之透天厝,奢侈稅的計算?
A:得以應課稅部分之面積按比例計算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本轄區民眾許先生來電詢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自(本)10061日實施,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僅有一棟透天厝,已辦竣戶籍登記,且1樓供事務所執業,其餘樓層均供自住,今因為資金需求已將房屋出售,是否需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如何計算?
該國稅局說明:所有權人於持有2年內出售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如僅1樓供事務所或診所執行使用,而其他樓層符合本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規定,得以應課稅部分之面積按比例計算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亦即1樓要課稅,2樓以上樓層可免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義,可撥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該局將謁誠為您服務。【#400
新聞稿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鄭元政
聯絡電話:(07)分機6260123-5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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