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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公司年終舉辦尾牙,抽獎獎金及摸彩品如何辦理扣繳? 回覆: 1.員工參加機關、公司舉辦摸彩活動所取得之獎金或實物獎品(如汽車、手機、電腦等獎品及禮券) 2.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規定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3.扣繳單位於給付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辦理扣繳稅款報繳及扣(免)繳憑單申報。 |
2024年2月4日 星期日
【稅務申報】公司年終舉辦尾牙,抽獎獎金及摸彩品如何辦理扣繳?
2023年12月8日 星期五
【稅務申報】薪資所得如何辦理扣繳?
問題:薪資所得如何辦理扣繳?
回覆:扣繳義務人給付薪資的時候,應該按照下面的規定辦理扣繳:
1.扣繳義務人給付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其薪資扣繳方式如下:
(1)可按照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或按照全月給付總額扣繳5%,由納稅義務人選擇一種辦理;每月薪資如採分次發放者,應按全月給付數額之合計數計算扣繳稅額,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
(2)獎金、津貼、補助款等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及兼職所得,按其給付額扣取5%,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自100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12年度為86,001元),免予扣繳。
(3)如果是碼頭車站搬運工及營建業等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酬勞的臨時工,其工資免予扣繳,但是扣繳義務人仍然要依照規定填報免扣繳憑單。
2.給付給非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按照全月給付總額扣繳18%。自98年1月1日起,上述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照全月給付總額扣繳6%。
3.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取政府發給的薪資,按照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30,000元的部分,扣繳5%。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更新日期:112-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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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7日 星期四
【稅務申報】綜合所得稅扣繳暨免扣繳之規定,誰是扣繳義務人?
問題: 綜合所得稅扣繳暨免扣繳之規定,誰是扣繳義務人?
回覆:扣繳義務人是指在給付所得時,應負責扣繳所得稅,並依規定期限按實填報扣繳憑單的人。各扣繳單位的扣繳義務人如下:
1.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合作社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之盈餘;其他法人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出資者之盈餘;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分配或應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其扣繳義務人為公司、合作社、其他法人、獨資組織或合夥組織負責人。
2.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執行業務報酬、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及執行業務者。
3.給付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在我國境內未設分支機構並依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
4.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之國外影片事業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
5.受益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以受託人為扣繳義務人。受益人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信託收益中屬獲配之股利或盈餘者,亦同。
6.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5項、第6項規定之公益信託或信託基金,於實際分配信託利益時,應以受託人為扣繳義務人。
7.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他益信託,受益人所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如受益人為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或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以委託人為扣繳義務人。
(所得稅法第89條、第89條之1)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6條)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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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6日 星期三
【稅務申報】那些所得,應於給付時扣繳所得稅款?
問題:那些所得,應於給付時扣繳所得稅款?
回覆:公司給付的薪資、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執行業務者之報酬等。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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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5日 星期二
2023年12月4日 星期一
【稅務申報】租賃所得和權利金所得如何辦理扣繳?
問題:租賃所得和權利金所得如何辦理扣繳?
回覆:扣繳義務人在給付租賃所得或權利金所得的時候,要依照下列規定辦理扣繳:
1.所得人為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承租人或使用人於給付租金時按10%扣取稅款;權利金按10%扣取稅款。
2.所得人為非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20%扣取稅款。
3.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
4.若營利事業以非即期支票給付應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依法扣繳所得稅。個人應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所屬年度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算;惟如其屆期向銀行提示未獲兌現者,依收付實現原則,准俟實際清償時,列為清償年度之所得。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財政部48台財稅發第01035號令)
(財政部95年9月1日台財稅字第0950026500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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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2日 星期日
【稅務申報、國稅、所得稅】網路購物銷售,是否需要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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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整理: Q:網路購物銷售,是否需要課徵營業稅? A: 1.團購網揪團透過團購網平臺購買銷售貨物(或勞務):辦理稅籍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2.店家銷售: (1)未達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營利所得,併計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結算申報。 (2)超過前揭標準,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3.
部分網路部分實體銷售:在開始營業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Q:網路購物盛行,店家在團購網站以極優惠的價格,限量推出特定商品或服務,吸引消費者下單購買,是否需要課徵營業稅?
1. 消費者為獲取優惠的價格折扣,常透過團購網揪團購買商品,並以團購網交易平臺業者提供的團購憑證向店家預約取貨或訂位,因此,店家是透過團購網平臺銷售貨物或勞務,屬營業行為,依法必須辦理稅籍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2. 如果該店家的銷售行為全部在網路上完成,每月銷售貨物的銷售額未達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可以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免徵營業稅,但應該記得要就經營網路交易的年度營利所得,併計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一旦當月銷售額超過前揭標準,應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3. 如果該店家是部分網路銷售,部分於實體店面銷售,則應該依據一般營業人辦理稅籍登記規定,在開始營業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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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3日 星期日
【稅務申報、國稅、所得稅】申報綜所稅 留意七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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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整理:
Q:申報綜所稅 留意七大事項
A:
1.申報扶養其他親屬免稅額:尚應合於民法規定的「互負扶養義務」及「同居一家」的家長家屬關係。
2.夫妻合併或未合併申報:所得年度無婚姻關係不可合併申報為夫妻。
3.保險費扣除額申報:必須是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費,且要保人與納稅義務人同一申報戶。
4.捐贈扣除額申報:到寺廟點光明燈、安太歲或參加法會等支出,不得列報捐贈扣除額。
5.房貸利息扣除額申報:須符合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必須在該址辦竣戶籍登記,以一戶一屋為限,每戶每年最多可申報30萬元,但須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
6.非查調範圍的所得仍應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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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1日 星期日
【稅務申報】網路銷售貨品 下月大查稅
摘要整理:
Q:網路銷售貨品 下月大查稅?
A:
1.網路交易包含透過電商平台、自設網站、Line或Facebook等社群軟體販賣貨物或勞務。
2.國稅局已鎖定營業人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取具進項憑證、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繳納營業稅,或查定課徵營業稅的營業人,未依實際銷售額覈實課徵營業稅進行重點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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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2日 星期五
【稅務申報】支付員工健康檢查費,可否列為公司營業費用?
摘要整理:
Q:員工健康檢查費?
A:
1.員工薪資支出:第1類(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之體格檢查;第2類(非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之健康檢查。
2.職工福利之員工醫療費:第1類(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之定期健康檢查、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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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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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檢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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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列報費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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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否列入
員工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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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類
(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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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體格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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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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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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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期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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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員工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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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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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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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員工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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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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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類
(非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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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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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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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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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31日 星期三
【稅務申報】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應計收利息收入
摘要整理:
Q: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應收利息收入?
A:應計算利息,併入營利事業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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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
公司組織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應按該等期間所屬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但公司如係遭侵占、背信或詐欺,已依法提起訴訟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不予計算。
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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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
利息:
一、資本利息為盈餘之分配,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二、非營業所必需之借款利息,不予認定。
三、借入款項未於帳內載明債權人之真實姓名與地址者,不予認定。但傳票憑證記載詳實,並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之規定保存者,不在此限。
四、支付利息,記載債權人之姓名與事實不符,並查無其人者,不予認定,並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處理。
五、獨資之資本主及合夥組織之合夥人,所借貸之款項,均應以資本主往來論,不得列支利息。
六、營利事業資本主或合夥人支付其配偶之利息,如查明該資本主或合夥人與配偶係採分別財產制,並經依法登記有案者應予認定。
七、因購置土地以外固定資產而借款之利息,自付款至取得資產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列入該項資產之成本。所稱取得,指辦妥所有權登記之日或實際受領之日;其屬拍賣取得者,指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
八、因增建固定資產而借款在建造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作為該項資產之成本,以資本支出列帳。但建築完成後,應行支付之利息,可作費用列支。所稱建築完成,指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或實際完工受領之日。
九、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
十、利息支出未扣繳所得稅款者,除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規定辦理外,應予認定。
十一、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當無法查明數筆利率不同之借入款項,何筆係用以無息貸出時,應按加權平均法求出之平均借款利率核算之。
十二、營利事業向金融業借款,其利息支出之認定,以使用該事業名稱所借入之款項為限;其以個人名義借款轉貸營利事業運用者,除第五款規定情形外,該事業支付個人之利息,如經取得個人出具之收據,並依法辦理扣繳所得稅者,可核實認定。
十三、因土地以外進貨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應以財務費用列支,不得併入進貨成本計算。
十四、向金融業以外之借款利息,超過利率標準部分,不予認定。利率之最高標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參酌該區市場利率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
十五、代銷商及經銷商保證金事先約定支付利息,並經查明對方列有利息收入者,應予核實認定。
十六、分期付款購置設備之利息支出,或分期付款價格與現購價格之差額,應併入該項資產之實際成本。但因購置設備向金融業借款,於取得該項資產後所支付之利息,得以費用列支。
十七、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補繳暫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及依同法第一百條之二規定,因結算申報所列報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超限經核定補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行政救濟程序確定應補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及依同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漏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各種稅法規定加計之滯納利息,得以費用列支。
十八、利息支出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支付金融業之利息,為金融業之結算單或證明書。
(二)支付其他債權者之利息,為收息者之收據。
(三)支付國外債權人之借款利息,除應取得收息者之收據外,已辦理結匯者應有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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