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3日 星期二

【稅務申報、國稅、營業稅】商號轉讓賣存貨 應繳營業稅


摘要整理:
Q獨資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轉讓存貨或固定資產是否需繳營業稅?
A視為銷售貨物,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報營業稅。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2012.11.13 04:05 am

汐止區林先生來電詢問:其經營一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最近想轉讓給太太經營,商號之存貨是否要開發票?

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答覆: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同法施行細則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報營業稅。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組織或新負責人,視為銷售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以本案為例,原屬於A君獨資經營之商號,於變更負責人為B君後,即屬B君個人出資所經營,此時商號名稱雖仍為甲商號,然已屬不同之權利主體,此一事實,不因A君與B君是否有夫妻關係,而受影響。甲商號負責人由A君變更為B君,同時將餘存貨物轉讓予B君所有,依營業稅法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依第二十八條申請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
前項營業人申請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為之。
但因合併、增加資本、營業地址或營業種類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者,不在此限。
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之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本法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定應納之營業稅額;其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而有當期進項憑證者,並檢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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