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20日 星期五

【公開發行、興櫃、上市(櫃)】限制股票稅事 時點大不同



 摘要整理:
Q: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限制型股票)企業與員工注意事項。
A:企業發行後,應注意列報費用攤銷,獲得新股的員工也要注意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申報。

【經濟日報╱記者陳乃綾/台北報導】    2012.01.20 04:45 am

公開發行公司今年可望開始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限制型股票),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巫鑫昨(19)日表示,企業發行後,應注意列報費用攤銷,獲得新股的員工也要注意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申報。

巫鑫指出,發行限制行股票的公司,應在發新股給予員工的當日,計算相關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公允價值,並在「既得期間」攤銷為費用,還可在申報營所稅時列為減除項目。

所謂既得期間(Vest Period),就是公司給予員工股票時,會設定限制條件,例如一段時間或須達成績效,在時間未到或績效尚未達成這段期間,就是既得期間。

若獲得限制型股票獎酬(RSA)的員工,在既得期間取得的股利,屬於「營利所得」,可列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須申報個人綜所稅。

若既得條件沒達成,公司須收買已發行的限制股票,應作為員工「薪資所得」辦理扣繳,員工須申報個人綜所稅,且公司須作為薪資費用在申報營所稅時列為減除項目。

若既得條件未達成,但過去公司申報營所稅已攤銷的費用部分,應作為「其他收入」,申報營所稅。

當既得條件達成、員工取得股票所有權時,即為可處分日,應比照認股權憑證,以當日收盤價減去取得股票執行價格,作為「其他所得」,申報個人綜所稅。若是無償配發,就依當日收盤價為所得申報。

日前金管會發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條文修正草案,預告未來法規修正重點 ,未來企業新股授與對象如有經理人、具員工身分的董事者,上市上櫃興櫃公司,應經薪資報酬委員會提出建議並經董事會決議。

圖/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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