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0日 星期二

【稅務申報、國稅、所得稅 】員工健檢費 免扣繳憑單


摘要整理:
Q:公司為員工支付健康檢查費用,是否應開立扣(免)繳憑單?
A
1.給付對象:
1)一般醫療院所或醫事檢驗所:10%扣繳率,屬執行業務所得。
2)財團法人醫院:免予扣繳,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屬其他所得。
3)公立醫院:得免予扣繳、免填報扣(免)繳憑單。
4)員工先行墊付再檢據向服務單位支領:免對醫療院所扣繳、免填報扣繳憑單。
2.員工部分:屬員工之薪資所得,應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2.01.10 03:59 am

台南市林小姐問:該公司為員工支付健康檢查費用,是否應開立扣(免)繳憑單?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公司為其員工所給付一般醫療院所或醫事檢驗所之健康檢查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881項第2款規定,於給付時依10%扣繳率扣繳稅款,所得類別為執行業務所得;惟如係給付予財團法人醫院,可免予扣繳所得稅,但應依同法89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所得類別為其他所得;如給付予公立醫院,得免予扣繳稅款亦免填報扣(免)繳憑單。員工健康檢查如先行墊付健檢費用再檢據向服務單位支領者,免對醫療院所辦理扣繳亦免填報扣繳憑單。

惟不論該等健康檢查費用係為檢據核銷,或由服務機構直接支應,均核屬員工之薪資所得,應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
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之:
一、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
    利事業之股利淨額;合作社、合夥組織或獨資組織分配予非中華民國
    境內居住之社員、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之盈餘淨額。
二、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
    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
    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
    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
    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
    得。
三、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營利事業,依第九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應由營業代
    理人或給付人扣繳所得稅款之營利事業所得。
四、第二十六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之國外影片事業,其在中
    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七十五條第四項規定
辦理結算申報或決算、清算申報,有應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
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總額者,應於該年度結算申報或決算、清
算申報法定截止日前,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依第
九十二條規定繳納;其後實際分配時,不適用前項第一款之規定。
前二項各類所得之扣繳率及扣繳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前條各類所得稅款,其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
    利事業之股利淨額;合作社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之盈餘
    淨額;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分配或應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
    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其扣繳義務人為公司、合
    作社、獨資組織或合夥組織負責人;納稅義務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
    住之個人股東、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股東、非中華民國
    境內居住之社員、合夥組織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
二、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執行業務報酬、競技、競賽或機
    會中獎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
    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及
    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
    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
    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及執行業務者;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
    得者。
三、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
    人或給付人;納稅義務人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
四、國外影片事業所得稅款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納稅義
    務人為國外影片事業。
扣繳義務人未履行扣繳責任,而有行蹤不明或其他情事,致無從追究者,
稽徵機關得逕向納稅義務人徵收之。
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每年所給付依前條規定
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及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類之其他所得,因未達起扣點
,或因不屬本法規定之扣繳範圍,而未經扣繳稅款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
,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依規定
格式,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納
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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