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6日 星期三

【帳務處理】企業原料報廢 應報稽徵機關監毀


【經濟日報╱桃園訊】        2011.07.06 03:00 am

桃園縣八德鄉王先生問:營利事業商品及原物料報廢申請程序為何?

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答覆:有關營利事業商品、原料、物料或在製品等,因呆滯而無法出售或加工製造等申請報廢程序,除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101條之1規定,以會計師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報廢損失之情形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申請書及損失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或事業主管機關派員勘查監毀。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www.etax.nat.gov.tw下載報廢申請表格填妥後郵寄至所在地國稅局或稽徵所辦理。如有疑問,請洽各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詢問。

2011/07/06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商品報廢:
一、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二、生鮮農、魚類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因產品特性或相關衛生法令規定,於過期或變質後無法久存者,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報廢損失。
三、依前二款規定報廢之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如有廢品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