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4日 星期六

【稅務申報、國稅】105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期間自106年1月1日起至2月6日止


摘要整理:
Q: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股利憑單,「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免填發憑單之範圍?
A
1.憑單填發單位於10626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5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2.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外僑)。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期間,為每年11日起至131日止,106131日適逢春節假期,因此憑單申報截止日順延至26日。
     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本局呼籲,扣繳義務人務必依所得稅法規定如期申報,以免逾期申報而受罰。
     為節能減碳,財政部今年仍持續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採行「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之方式,即憑單填發單位原則上「得免」於106215日前填發,惟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免填發憑單之範圍如下:
一、憑單填發單位於10626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5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二、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外僑)。

     憑單申報可採用網路、媒體或人工方式辦理,以網路申報者得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申報系統,透過網際網路傳輸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並完成申報;此外,本局特別說明,自1061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時,除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案件或逾期申報案件外,亦可使用網路申報,不受辦公時間限制隨時上傳申報資料,方便又省時。請大家多用網路,少走馬路,享受優質便捷的報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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