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4日 星期六

【稅務申報、地方稅、地價稅】戶籍遷出 地價稅多4倍


摘要整理:
Q戶籍遷出 地價稅多4
A設籍等條件須符合,必須在每年922日前向土地所在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並經審查核准,才能於提出申請之當年度適用;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次年度開始適用。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稅務新聞

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是許多人最常運用的節稅管道,但常有民眾因工作、就學等因素將全戶遷出,而喪失享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權益,稅額至少多4倍,不可不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可按千分之二稅率計徵。而辦竣戶籍登記是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的必備條件之一。民眾如需遷移戶籍,務請在原戶籍內保留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任何一人,才能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條件,繼續享受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反之,若原戶籍內已無人設籍,即使民眾仍居住於該地,且地上房屋並無出租或營業情形,僅作住家使用,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10~55)課徵地價稅。
該處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欲享受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優惠,除設籍等條件須符合外,必須在每年922日前向土地所在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並經審查核准,才能於提出申請之當年度適用;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次年度開始適用。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更新日期:2016/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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