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5日 星期日

【稅務申報、國稅、營業稅】收取加盟金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摘要整理:
Q收取加盟金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A:除代收轉付,加盟主收取之加盟金、裝潢費、招牌費、開店指導費、原物料費等各項相關費用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給下游加盟店。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營利事業為提升市場競爭力,常以開放加盟的方式擴展客源、提升知名度及市占率,惟未諳法令規定或意圖規避稅捐,於提供各項加盟服務或原物料時,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嗣後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平均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即應使用統一發票因此加盟主收取之加盟金、裝潢費、招牌費、開店指導費、原物料費等各項相關費用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給下游加盟店;但若收取之費用純屬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款項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下游加盟店者,免另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指出,轄內某冷飲業者因生意熱絡開放加盟,加盟連鎖店達十餘家,經該局查獲發現其利用部分加盟店之負責人不熟悉稅法相關規定,取巧對於所收取之加盟金、招牌費及原物料費等,未依規定開立並給予統一發票,逃漏銷售額計3,000多萬元,除核定補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處以罰鍰,實在得不償失。

該局衷心提醒轄內營業人,為保障自身權益,營業人應注意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楊稽核  06-2298068

彙總編號:10111-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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