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0日 星期三

【稅務申報、國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甲類彩券經銷商 不需繳營所稅


Q:公益彩券經銷商是否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A
1.甲類(銷售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非採營利事業組織):不需繳營所稅。
2.乙類(銷售電腦型彩券,獨資、合夥或公司組織型態):需要繳營所稅。

【經濟日報╱新北市訊】    2011.07.20 02:31 am

新北市板橋區金小姐問:公益彩券經銷商是否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答覆:依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規定,公益彩券經銷商分為甲、乙二類:甲類經銷商係銷售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由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單親家庭經營,因非採營利事業組織型態經營,尚無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問題乙類經銷商係銷售電腦型彩券,以獨資、合夥或公司組織型態營利事業組織型態經營,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2011/07/20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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