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公司員工未達50人,可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嗎?若想成立,是否有最低人數限制?
答:
2.上述公司如欲自辦職工福利業務,對於是否可逕由員工薪資扣繳職福金,應注意有無違反勞基法之全額給付規定。
聯絡科室:勞資關係科 林佑錚/胡秀芬
聯絡電話:1999轉7010
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勞工局
問:職工福利委員會成立後,如因公司營運不佳或員工人數銳減至7人以下,可否停止辦理職工福利事項或辦理註銷職工福利委員會。 答: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九條之一之規定,公司應有解散或受破產宣告結束經營者,始可註銷職工福利委員會。因此如因公司營運不佳或員工人數銳減至7人以下,仍不得註銷職工福利委員會。 聯絡科室:勞資關係科 胡秀芬、江志平、吳志達、林佑錚 聯絡電話:1999轉7011/7010 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勞工局 |
補充:
回覆刪除職工福利金條例(民國 92 年 01 月 29 日)
第2條:
工廠礦場及其他企業組織提撥職工福利金,依左列之規定:
一、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二、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一五。
三、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百分之○‧五。
四、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二十至四十。
依第二款之規定,對於無營業收入之機關,得按其規費或其他收入,比例提撥。
公營事業已列入預算之職工福利金,如不低於第二款之規定者,得不再提撥。
補充:
回覆刪除"應注意有無違反勞基法之全額給付規定"
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是無法從薪津內扣減成為福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