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4日 星期四

【職工福利】公司員工未達50人,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事業單位可自行依需求辦理。

問:公司員工未達50人,可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嗎?若想成立,是否有最低人數限制?
答:
1.員工人數如未達50人,而欲興辦職工福利事項,不受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範,事業單位可自行依需求辦理
2.上述公司如欲自辦職工福利業務,對於是否可逕由員工薪資扣繳職福金,應注意有無違反勞基法之全額給付規定。

聯絡科室:勞資關係科 林佑錚/胡秀芬
聯絡電話:19997010

問:職工福利委員會成立後,如因公司營運不佳或員工人數銳減至7人以下,可否停止辦理職工福利事項或辦理註銷職工福利委員會。
答: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九條之一之規定,公司應有解散或受破產宣告結束經營者,始可註銷職工福利委員會。因此如因公司營運不佳或員工人數銳減至7人以下,仍不得註銷職工福利委員會。

聯絡科室:勞資關係科 胡秀芬、江志平、吳志達、林佑錚
聯絡電話:19997011/7010

2 則留言:

  1. 補充:
    職工福利金條例(民國 92 年 01 月 29 日)
    第2條:

    工廠礦場及其他企業組織提撥職工福利金,依左列之規定:
    一、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二、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一五。
    三、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百分之○‧五。
    四、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二十至四十。
    依第二款之規定,對於無營業收入之機關,得按其規費或其他收入,比例提撥。
    公營事業已列入預算之職工福利金,如不低於第二款之規定者,得不再提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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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補充:
    "應注意有無違反勞基法之全額給付規定"
    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是無法從薪津內扣減成為福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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